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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,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、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。
法律、行政法规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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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注册对象
凡是年满十八周岁(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,须经其监护人同意);具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;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相关规定的人员,均可向区县局级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,经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审核同意,注册成为天津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,参加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活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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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青年志愿者经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,自愿、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;
2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,遵循自愿、无偿、诚信、有益的原则;
3、青年志愿者应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;
4、青年志愿者应履行志愿服务承诺,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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